关于
房屋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款项以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
赔偿费用、因
拆迁所引起的损失补偿以及可能存在的奖励措施;
其次,由于各个地域情况各异,因此针对具体
征地补偿问题的相关政策也将取决于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各类其他因素的影响;
最后,拆迁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法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发放各种形式的
补偿金。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受占地农民原有生活标准不会降低,同时加强对他们长远生计的保护与保障。
在重新征用土地时,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给农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同时也要安排好为
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订和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重要因素,并
保证至少每三年就要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至于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与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