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劳务合同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方能生效,不可随意在任何情况下皆可签定此类合约。
例如以下几种情况的员工便需签署劳务合同:
1.已经领取
养老金的
退休人士;
2.在退休后被重新聘用新岗位工作之人;
3.之前已和其他单位订立正式
劳动合同关系并兼职工作的上班族;
4.企业内部退休但仍留任服务的员工等等。
然而相较之下,劳务合同中所约定的
劳动者权益以及福利待遇,相较于签署正规劳动合同来说要逊色许多。
倘若雇佣企业在明明有资格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仅为了规避更大的责任风险,节省企业运营成本,而决定聘用劳务合同的劳动者,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需要从多个角度分析考量:
1.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须接受雇佣单位的全面劳动管理;
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雇佣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内容必须构成雇佣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部分。
换句话说,只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雇佣单位与员工满足以上这些基本准则,即便他们所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实际上也属于劳动合同性质,应适用劳动合同相关
法规的限制与保护。《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