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
法规框架内,一份用以确立
欠款事实且具有实际效力的
债务合同,其必须包含以下几个重要要素:
首先,债务条据的正文部分应当明确借款方与贷款方各自的
法人全名;
其次,债务条据的内容应明确勾勒出借款的具体数值,这其中既应有大写数字也需要附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
再次,债务条据需描述借款实践活动的具体时间周期,以便清晰规定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以及借款的使用期限;
最后,债务条据还需要详细列明还款的精确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借款合同应该采取文字记载的形式,但如果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其他特别约定情况,则可按该约定执行。
而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则通常包括借款类型、货币种类、借款目的、借款数额、利息率、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