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所有类型的经济案件之中,有关部门对于嫌疑人的
拘留行为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至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拘留环节则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执行侦查作业时,倘若面临着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采用暂时剥夺涉案人员人身自由的举措对待现行的
犯罪者或潜在的重大嫌疑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具体到经济案件之上,
拘留时间是需要依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的。
在
刑事拘留案件中,这一措施的实施是为了防范罪犯将恶劣行径持续下去、阻止他们脱逃以及防止他们因为惧怕惩罚而选择自戕。
此外,
司法拘留则是法院对那些妨害
诉讼行为严重且影响恶劣的个体,给予一定期限之内禁止其人身自由的强力制约手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