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的
离婚诉讼所需处理时间,通常情况下需在法律广义上规定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所有审理流程。
若审理过程中采纳
简易程序,则必须确保在自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结束审理工作。
而对于第一次提出
离婚请求已被确认为事实且经法院出判的案例,便可在时隔六个月之后再次发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初次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定拒绝同意原告的
离婚申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即原告在此期间(即六个月)内提出的任何关于离婚的新诉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同样,该条款也体现了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同寻常的迟延事项,如需要延期的特殊场合,必须得到本法院院长的批准,才能延长
审理期限达至六个月之久;
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须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请,待其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