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农村地区,由于
拆迁导致原有的
宅基地被回收,从而导致无新的合法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
2.乡村居民面临着农村房屋
征地拆迁的问题,关于宅基地的归属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屋征地拆迁的案例日益增加。
若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考量需征用农民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则有权依法实行土地征收政策,但同时也会向农民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以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合理补偿后,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并且必须给予公正的补偿。
国家仅在涉及到公共利益且已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特殊情况下,方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复杂,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
司法强拆申请,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