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罪在
犯罪对象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具体来说,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
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监管、控制或者处理的该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务资源;
然而,
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范畴,几乎所有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都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其次,从客观表现形式来看,两罪也存在明显差异。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所担任的主管、管理或经手财务资源的职务之便,将
数额较大的财务资源非法占为已有,且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相比之下,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行为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或交付,而且,拒绝归还或交付正是构成侵占罪的必备要件。
3.最后,在
犯罪主体方面,两罪亦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负责监管、控制或处理财务资源的人员;
而侵占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个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