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滥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申请获得的信用卡;
(二)在使用过程中涉嫌将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加以利用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的交易行为;
(四)恶意
拖欠银行
欠款,即违反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并在银行催还措施之后仍不予偿还的行为。
其中,何谓“恶意拖欠”主要是指持卡人存在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超过了相关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采取了
催收措施之后仍然未予归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