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但尚无身体残疾情况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医疗花费及由于
误工导致的经济收入损失进行
赔偿,这其中涵盖了诸如药物费用、病痛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给等等方面。
(2)如果因为
暴力行为导致对方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并导致身体残疾状况的出现,则除了需要承担上述的医疗花销和误工费等全部费用以外,还须对此类残疾人提供物质上的援助,如生活补助费、生活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人士的
赔偿金,此外,对于那些在残疾之前由他们实际养育且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
家庭成员,也需考虑其在恢复期间所需的必要生活费。
(3)倘若暴力行为最终造成了
人员伤亡,依旧需要承担
医疗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之外,同时还应对逝者
家属给予额外赔偿,具体为
丧葬费以及
死亡赔偿金,以此来补偿
遗属在失去亲人后生存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同时还需关注的是,对于死者生前由他们实际
抚养并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来说,也同样需要保障他们在恢复期间能够得到足够的生活供应。《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