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讨债者无从
追讨其责任时,
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范围之内,以
司法程序直接向相关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
2、如果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将会根据双方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的实际情况,作出
缺席判决;
3、在缺席审判之后,即便
债务人无法得知其具体行踪,经过债务人的债权人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后,相关法院仍可依法采取查封和拍卖债务人住房或其他财产的方式,来满足债权人的
债务解决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