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诸如
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以及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
企业改制后重新协商新合同的签订时,倘若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赋闲地达至十年,并且其就职时距
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者等等,均应被
强制性规定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