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以下七种情况可被视为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第一,生产和销售金额高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第二,生产和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且所涉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庞大或生产、销售活动持续时间超过半年;
第三,生产和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至二十万元,该类食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第四,生产和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且主要针对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周边的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销售;
第五,生产和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且
当事人曾因危害食品安全
犯罪而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在两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而受到
行政处罚;
第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性强烈或含量较高;
第七,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