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
离婚申请,必须经历以下环节:
首先,草拟一份详尽完备的控诉状
递交至被告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请求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
其次,满足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接受并立卷
立案;
然后,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将会将已经成立的
案卷以及
诉讼通知副本详细无误地送交给被告方;
当被告方接收到上述文书和文件后,有特定期限对原告发起的控诉做出回应;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安排
开庭审理日程;
接下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就各自的立场展开辩论;
最后由法院根据所有提交的
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的
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