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涉及进行
信用卡欺诈活动,其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五万以下)者,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将被处以人民币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对于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或超过五万(含)的,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且还要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然而,若其涉案金额首选已经超过了二十万元,那么
处罚力度将会加大,具体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在此基础上仍然需要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者;
2.使用已经过期或者完全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行为者;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行为者;
4.恶意透支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