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婚姻关系中
婚前房屋
拆迁后的
回迁房是否为
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需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若前期涉及的被拆迁的
婚前房产属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范畴,并且补偿安置方式为房屋补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配偶未被纳入安置范畴,通常而言该房产应视为原所有权人的
私人财产;
然而,若是配偶亦被纳入了此次安置的范畴,那么该套
回迁安置房在法律意义上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