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导致患者身体伤害程度之轻重,
医疗过失被划分为四大等级:
首先是第一级别医疗过失,该
类别医疗行为会直接导致患者走向生命极限,甚至重度
伤残;
其次是第二级别的医疗过失,引发的严重后果是患者进入到中度伤残境地,或者将器官组织的损伤推向更为严重的功能障碍层次;
再次是第三类医疗过失,其产生的轻微影响则表现为致患者轻度伤残,或是使得器官组织出现损伤并导引出一般性功能障碍;
最后为第四级别医疗过失,此类状况往往会制造出患者明显的
人身伤害的其它种种后果。
具体的划分标准和细则将有责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机构来制定并实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
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