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进程中关于
财产分配及房产归宿的问题,通常需要按照以下的步骤来实现房产归属权的变更:
首先,如果选择通过
协议离婚,那么,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前往
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并携带相关证件,包括
身份证件,
离婚协议书以及所涉房屋的
所有权证明文件。
只有当这些条件均已满足时,才能向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登记请求。
其次,若选择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其中的一方则可以不必亲自前往登记部门,而是单独提出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法院出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以及
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更具体地说,参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共有不动产的处置申请登记工作,应该由该不动产内占有超过三分之二
出资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者所有
共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是,共有人之间如有其他特殊约定的话,也可另作处理。
此外,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享有不动产的部分份额时,需与受让方共同提出转移登记的申请。
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建筑区域内依法被认定为全体业主共享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则应按照该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
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