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家庭暴力情况下的
离婚事宜,并不能采用简单的方式直接解决。
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协商或法律
诉讼两种途径处理。
当夫妻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家庭
暴力行为时,受害者有权直接向当地的人们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如若人
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无法成功,则应当给予受害者离婚的许可和批准。
若夫妻双方选择
自愿离婚,那么他们就需要签署一份详细完善的
离婚协议,并亲自advocacy至权威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申请手续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