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其具体标准与金额须按照市、县级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在对土地进行征收之前,我们需对该地块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进行确定(这是关于
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这主要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确定的最基本单位的统计年报,同时也参考了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数据。
若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无法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对于征收土地所产生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严格专款专用,严禁
挪作他用。
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进行管理和使用;
若是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安置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