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工作人员参与诸多方面的劳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高空、深井、具有强烈辐射性的环境内,以及具有高度毒性、易燃易爆特性的岗位,以及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所定义的第四级别体力负荷
劳动者的工作,还有诸如森林替代木材、木材归弹性和木材输送作业等禁止从事的工作。
参照该部法律的第六十四条,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从事矿业开采井下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等级体力强度的工作,以及禁止从事其他被视为危险或者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工作。
而依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各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定期为聘用的未成年员工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提供必要的治疗与康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
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