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要明确指出,在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项,其最终所有权归属权理应归属土地所有者所有。
换言之,倘若涉及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那么相应的土地补偿款项便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作为给农民的直接补偿。
至于村集体应该如何分配这块土地补偿款项,通常应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深入探讨并作出决定。
其次,关于
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它们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也就是说,这些费用应当由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所享有。
在对耕地进行征收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以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来计算。
同时,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也会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将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确定。
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