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业已缴纳的
定金,是不允许退回的。
然而,若符合以下特定情形,则可获得退回: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中约定的期限之内,将
购房者所预定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由此引发了购房者未能与开发商进行正式签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对购房者的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其次,若开发商尚未取得相关
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是由于其自身的某些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或因该原因使得合同归于无效,那么开发商应当全额奉还购房者的定金,同时,还需
赔偿购房者因此产生的任何
经济损失;
再者,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有关
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这与认购意向书无关,从而最终导致签约失败,在此种状况下,双方均不会被认定为有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将定金如数返还给购房者;
最后,若认购意向书中对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做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完备,且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是应该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开发商已经按照法律
法规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资格,但购房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那么购房者就无权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