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
信用卡不幸被您的友谊之友恶意透支并未作出偿还,那么在此情况下,只有信用卡的持有人必须先行承担还款的义务,随后才能向这位朋友来索回这些款项。
无论持卡者是否亲自进行消费操作,亦或是被其他人盗用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银行对待此事的态度始终如一,那就是他们只会向持卡人
追责。
因此,自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的那一刻起,所有相关责任皆由持卡人独自承担,因为银行无法区分实际的使用者到底是谁。
而且,如果未能及时进行还款处理的话,利滚利的累积将会使付款额大幅上升,同时不履行支付义务也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建议您在上述情况发生后,首先确保自己能按时还款,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式来向朋友
催收欠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