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体工商户与
劳动者建立的
雇佣关系,严格来说并非属于正式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范畴之中,因此在劳动者受伤事故发生之后,如无法被判定属于
工伤范畴,则该举所引发的相关责任应当由作为雇主角色的个体经营者来承担和负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范,个人之间依法成立并
存续的
劳务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致他人遭受损害或损失时,应当由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对方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接受劳务一方有权向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行为的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