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依法将相关
刑事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这个环节,检察院会根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来做出是
提起公诉还是暂不
起诉的决定。
因此,关于移交至检察院的案件是否严重,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旦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工作,检察院应在一个自然月内完成全面研判并作出最终决策,如需推迟,可最多再延展半个月时间。
若遇到了需要
补充侦查或是发现嫌疑人还有其他未被揭露的
犯罪行为等特殊情形时,则以上所述各阶段的期限都得相应地予以重新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