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在
离婚分割财产过程中,恶意方可能会被判定少分甚至无法享有任何
财产分配权益。
如果
当事人有一方明知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而故意进行非法隐瞒、转移或非法处理、损害资产的行为,那么在实际的
财产分割阶段,对于这些藏匿、转移、出售、损坏或挥霍的财产,其所有者应该得到更低的
分配比例或者直接失去财产分配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果一位配偶隐藏、转移、出售、损坏或浪费了
共同财产,甚至还试图通过
伪造共同债务来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他们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即可能被判定少分或完全没有财产分配权。
在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任存在以上行为,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要求重新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