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外
机动车辆发生
意外事故时,只要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则相关保险机构将会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进行理赔。
该条例明确指出,若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导致其车上乘客或
被保险人士之外的其他受害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将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标准,依法对受害方的损失给予
赔偿。
但是,如因受害方
故意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