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提供以下材料,以便我们能够尽快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1.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始文件及加盖公章的副本;
2.针对此次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所有有效诊断及病史记录,包括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的复印或复制后的完整材料;
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如
工伤职工的正式
身份证件或
社保卡等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凭证原件与
复印件。《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