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农村
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时,需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
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接着由相关机构拟定征收土地的具体方案;
待方案经过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之后,应以
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接下来要根据已经确定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及
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来制定详细的征地补偿与安置计划,并将其公之于众;
在此基础上,必须确保落实了足额的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
最后,依法交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