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制的音频资料可视为确立
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凭证之一。
然而,欲使此类音频
证据具备
法律效力,须同时满足如下三项具体要求:
首先,被主张方所提交的音频资料应当未经任何形式的剪接、删减或
伪造处理,其声音在开始与结束之间衔接自然紧密,内容未经篡改或调整,以
保证其客观真实性以及连贯有序;
其次,音频证据的获取方式和手段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一般的道义原则;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支持方需要证明对方并未对该音频资料发表任何否认或反对的言论,若对方有任何异议或者否认该音频资料的说法并不合理,也不能构成否认该证据效力的充分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