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来说,女方是没有权利在其所在的
户籍所在地提出
离婚诉讼申请的。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允许女方在其
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
首先,如果一方
当事人离开现有居住地至满一年及以上时间,而此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女方有权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
申诉;
其次,假如一方当事人因
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被司法机关监禁或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女方同样有权在其户口所在地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此外,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且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处于被监禁状态,那么女方仍可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女方就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发起离婚诉讼。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于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当同一
诉讼涉及到多个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情况时,各个相关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