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需遵守为期二年之法定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明确规定权利人对于自身请求权在法定时限内未予积极行使以至于在截止日期之后就丧失向司法机构寻求民事权益保障的机会。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适用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原则却有所不同。
所谓时效中止,实际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限应予以相应推迟;
而相对地,时效中断则是指由于某些事件或行为的发生使得已经停止运作的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关于最终的
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指当所有权人发现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据之时,有权要求占有人将所有物全数返还给自己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