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购房定金是无法进行
退款处理的。
然而,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形时,
购房者有权请求收回所缴纳的购房定金:
1、倘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后的规定时期内,将已经被购房者选定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从而影响了双方订立正式
购房合同的进程,那么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支付双倍金额作为
赔偿;
2、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法律证书以证明其拥有合法资格开展房地产销售业务,抑或由于其它自身因素导致双方最终未能成功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者由于这种原因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下,开发商须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全部购房定金,同时负担购房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3、如果双方仅因为在正式购房合同以及
补充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上产生异议,进而影响了正式购房合同的顺利签署,且这些争议事项与原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的话,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均无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购房定金;
4、在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建筑面积及房型等关键条款尚未详列或表述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对该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影响到正式购房合同的签署可能性的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退还购房
订金。
然而,若在此基础上,开发商符合法律规定的
商品房预售前提,然而购房者却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购房者便无权再请求收回所缴纳的购房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