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阁下,关于您所提出的“
工资赔偿请求的
诉讼时效”相关疑问,在下将尝试给出以下权威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对
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
有效期限长达一年之久。
仲裁时效是从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之前,若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益,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亦或是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履行相应义务,则仲裁时效会因此而中断。
自此之后,仲裁时效将会重新计算。
然而,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上述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中止。
待到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仲裁时效将会继续计算。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申请仲裁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若是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请注意,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