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需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犯罪分子若能积极遵守监狱监管规定,认真参加再教育和改造工作,并切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具备功劳者,皆可酌情予以
减刑处理。
而对于具有
重大立功行为者,则应给予更大程度的减刑优待。
2、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
有期徒刑已经完成减刑相关程序之后,罪犯实际服刑的期限不得低于其刑期的二分之一。
以三年有期徒刑为例,通常最多仅允许其获得一年零六个月的减刑优惠。《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