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
债务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以及在
结婚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责任范围之内。
对于通过
担保形式向他人借款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如若其配偶也同样参与了商业运营并就此产生了相关债务,那么此类债务也应作为夫妻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且必须以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作为偿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