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效力上,
口头遗嘱与
录音遗嘱具有同等地位,二者并无优劣之分,无法相互制约。
当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存在内容重叠时,并不产生冲突效应。
然而,如果两份
遗嘱中存在相悖之处,且其中一份遗嘱已经过公证程序,那么经过公证的遗嘱将优先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
反之,若两份遗嘱均未经过公证,那么生效时间较晚的遗嘱将对生效时间较早的遗嘱产生制约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