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问题,其决定因素并不在于
当事人是否已开始或者已经结束
分居生活。
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管是长期分居,还是没有分居,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离婚手续。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他们既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自愿达成
离婚协议这样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可以借助
诉讼手段向法院申请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夫妻之间由于情感不合而产生分居状况,并且连续的分居时间达到或超过了两年的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若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则法庭即可将这视为判断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若经法院调解但仍然无法和解,将会判决同意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