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实施
裁员措施:
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重整计划;
其次是当用人单位面临严峻的生产经营危机;
再次是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运营中实行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更改
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之后,仍然需要额外进行裁员措施;
最后是其他由于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因素发生了剧烈变动,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受到了严重影响的情况。《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