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额度最高可达五年,但具体数额需根据在监狱中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估。
原则上,减免
刑罚不得低于原判决年限的二分之一。
另外,减刑的范围也受到严苛限制,即减刑幅度必须控制在刑期一半以内。
罪犯在服刑期间,将按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其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公布,考核积分可用于兑换奖赏及功劳,并依据这些奖赏与功劳的程度以及个人的服刑表现来申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不同程度罪行的犯人,只要他们于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
监狱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显示出明确的悔过之意,甚至获得
立功表现,皆有资格争取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