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解除与
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需明确指出的是,合同解除并不适用于存在
可撤销特征的
合同类型。
而对于因生效条件不足导致的
无效合同,适用的法律机制应为
合同撤销。
当附属合同被撤销时,它将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某项合同已获合法生效,且其后被选择解除,那么在其解除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的部分仍将维持自身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