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具有暂缓
量刑之全称,亦常称之为缓量刑。
它的内涵即是对于那些触犯了
刑事法规且经过
司法程序所确认已经构成
犯罪、应该接受
刑罚惩处的被告人来说,先进行宣判定罪,暂时不对其所被判定的刑罚进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并非缓行刑罚,只是对已被判定有罪之人中的部分人,实行相对宽松的法律措施。
另一方面,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针对那些原本应当
判处死刑,但基于某种特殊情况,无需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言。
在对该类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对他们宣告
缓期两年执行,将其送往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改造教育,观察其后续表现。
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四点主要差异:
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各异。
缓刑的适用则以被告人为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作为必要前提条件;
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则要求罪犯被判处死刑这一根本条件。
第二,执法方式上存有差异。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来说,他无需受到关押,只需求助于公安机关的监督考察,同时还需依靠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协同配合;
至于被宣告
死刑的罪犯,则必须受到严格的关押监管,并且需在监狱中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
第三,考验时间长度的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长短,必须与所判决刑罚的类型以及刑期直接相关联;
而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来说,这种考验期限的固有期限为两年。
最后,涉及到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
倘若
缓刑期间没有出现任何法定情形,原来的判决刑罚既不会再得到执行,或者
撤销缓刑,对前面的罪行和后来的罪行所判定的刑罚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者将被告人重新收回监狱进行执行最初的判决刑罚;
反之,如果在缓刑期间有未经许可的
犯罪行为,或者因情节恶劣遭到终止缓刑的审判,便会直接
判刑处置。
而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结果,在于缓刑期满之时,根据
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表现,可以考虑给予
减刑,或者执行为死刑,在
缓刑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因为犯罪嫌疑人违反特定的法定义务,从而决定
执行死刑的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