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自诉人拥有撤回
诉讼请求的权利。
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首先,若自诉人为自愿
撤诉,并且
当事人已经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自愿撤诉的,那么他们将无法再次提起相同
诉讼;
其次,若是因
证据不足而由法院进行劝说使得自诉人选择撤诉的情况,同样出于此原因,若日后搜集到新的相关
证据,他们仍然有权重新提
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