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里,第293条地对于妥善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及财产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以及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趋势方面,起着举足轻重、无可取代的作用。
关于对
寻衅滋事罪的裁量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是致使一名以上的受害者受到
轻伤或两名以上的受害者遭遇轻微伤害的情况;
其次是造成其他人群出现精神崩溃、甚至走向自我毁灭的极端严重后果的行为;
再次就是反复无常且随意性的任意
殴打他人的行为;
最后就是持有
凶器进行肆意殴打的恶劣行径等等。
除了以上列举的四种情况外,对于寻衅滋事犯案者的
处罚主要包括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限制其自由活动的
管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