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遗失了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情况是可进行补救处理的。
因为在
解约的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会保留与员工签订的相关文件作为档案备案,因此当事人只要向原雇佣单位提出适当的书面申请,即可请求重新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若此时出现用人单位拒绝办理此项事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
申诉依据,向当地劳动
仲裁机构进行正当申诉。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履行完与
劳动者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出具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劳动者完成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同时,劳动者亦需遵循双方事先约定,完成工作交接事项。
凡在法律程序中判定用人单位理应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的,都应当在工作交接事宜办理完毕后予以支付。
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两年以上,以便于日后备查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