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违约能否实现
退房事宜,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
购房者购买的是全额付款的房屋,但由于住房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按期交房、交房后经过检验发现房屋主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亦或是在
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或
抵押给他人等情况时,购房者都具有合法权益向开发商申请退房。
换言之,购房者能够证实卖方违背了
合同法中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便有权利放弃该房屋并停止支付任何费用,在此种情形下,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
然而,当购房者仅仅出于个人原因而改变想法,希望取消房屋交易时,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顺利退房。
实际上,在
房屋买卖合同已然实际生效的背景之下,除非出现有正当理由的退房请求,否则将被视为
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