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夫妻均意愿
解除婚姻关系,应共同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并在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程序之时提前
递交。
此份离婚协议中需明确
双方自愿离婚之真实意愿,以及针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具体建议。
2.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
离婚,可向该机构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上述
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
提出离婚证发放申请;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3.当婚姻登记机构确认双方确系
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时,将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