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者在未得到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债权进行转移,亦或是通过低于市值显而易见且不合理的价格
过户该等债权,从而使得
债权人无法充分获得相应收益,则这类行为便可被认定为恶意
债权转让。
若债务者实施的此类恶意转债权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影响,使债权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兑现,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者的上述行为进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