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主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那么从合同也就无法产生效力。
从合同所具有的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其附属性质上,也就是说从合同并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条件,而是需要主合同的存在以及依法有效作为基础。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几点:
首先,若主合同未能合法成立,则从合同也就无法实现有效建立;
其次,当主合同发生转让时,从合同也会因此而丧失其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再者,假如主合同被宣布为无效或者遭到撤销,那么从合同也将会随之失去其
法律效力;
最后,当主合同达到
有效期后终止时,从合同自然而然地也随即终止。《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