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九级工伤之一次性
补偿金额的相关事项如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其数额将依据
劳动者九个月的实际
工资总额确定;
对于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额度,应按照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
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在停工保留薪资期间,原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维持不变,并由所在企业每月按时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